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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行业一周要闻(11月08日-11月14日)

  • 来源: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 时间:2021-11-17

  NO.1

  江苏:依法开展招标活动,不得肢解发包、违规指定分包单位

  近日,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自2021年12月10日起施行。

  《实施意见》明确,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一是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二是严格依法发包。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发包承包法规制度,依法开展招标活动,不得肢解发包、违规指定分包单位,不得直接发包预拌混凝土等专业分包工程。三是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严禁建设单位盲目压缩勘察设计周期、任意压低勘察设计费用。严禁盲目赶工期、抢进度,不得迫使工程其他参建单位简化工序、降低质量标准。四是保证建设资金到位和工程款支付。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的资金安排。

  NO.2

  重庆印发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近日,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办法》分为总则、系统运营与安全、交易服务保障、交易过程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等六章,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NO.3

  四川: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必须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

  近日,四川省住建部发布《关于建设工程合同中价格风险约定和价格调整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对合同中价格风险约定、合同中价格调整方法约定、合同工期延误价格调整、价格风险争议处理、加强价格风险约定监管和争议调解五方面做出指导。

  《意见》指出,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必须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约定不合理或显失公平的内容。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等市场价格变化的风险范围和幅度,超出其幅度的调整方法,价款结算及支付方式等;明确工期延误期间市场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办法。

  NO.4

  河南: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招标评标活动

  近日,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招标评标活动,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了《河南省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明确,涉及的评标方式分为综合评标(估)法和经评审的合理最低投标价法。招标人应根据工程项目情况选择评标方式,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方式、定标方式、推荐中标候选人数量及程序。工程量清单中存在暂估价、暂定金额形式计价的,招标文件应明确暂估价、暂定金额不参与评审。以暂估价、暂定金额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依法招标。

  NO.5

  辽宁大连制定24项措施加强招标采购领域监管

  大连市近日出台关于招标采购领域监管的工作方案,制定4方面工作任务、24项具体措施。

  一是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大连市将重点整治交易现场监管缺失,通过大数据手段对违法转包、分包,围标、串标等案件线索查处力度不够,查实确有违法违规行为却未纳入信用黑名单等问题。

  二是落实招标采购主体责任,重点整治公职人员干预招标采购活动,招标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不合理条件,未对招标采购项目的音视频资料进行保存、导致后期监管缺失等问题。

  三是规范评标专家行为,重点整治评标专家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对未按照暗标要求制作的投标文件不提出否决意见、对同一评分项中不同投标单位评分畸高畸低、评标专家与其他交易主体私下接触、在评标现场发表倾向性意见等问题。

  四是规范代理机构行为,重点整治代理机构管理制度不健全、从业人员无法保证代理项目服务质量、与招标采购单位串通、对招标采购文件编制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帮助招标采购单位通过不正当手段操纵中标结果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