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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行业一周要闻(5月31日-6月6日)

  • 来源: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 时间:2021-06-07

NO.1

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

招标采购行业一周要闻(5月31日-6月6日)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部署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同时在自贸试验区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通知》明确,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乙级资质认定,资质取消后通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

招标采购行业一周要闻(5月31日-6月6日)

招标采购行业一周要闻(5月31日-6月6日)

(以上为住建领域部分清单,完整版清单请扫码查看↓)

NO.2

住建部:开展2020年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调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要求,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的企业和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企业开展统计调查工作。

  通知明确,企业于2021年6月30日前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登录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报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统称“统计报表系统”)填报各项统计数据,并上传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填报信息承诺书扫描件。

  地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上报的统计报表数据,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上报的统计报表数据进行复核和汇总。工程勘察设计收入(不含子公司)6亿元人民币以上(含)的企业,还应于2021年6月30日前通过统计报表系统,将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财务指标申报表以及其他反映企业工程勘察设计收入的合法财务报表扫描件进行上传,并将纸质版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报送或报送材料不能准确反映工程勘察设计收入的企业,将不列入全国工程勘察设计收入排序名单。

NO.3

山西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

  近日,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0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对全省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的任务和措施进行了明确。

  实施意见提出了4项工作任务:一是推动工程全过程集成优化,创新工程组织管理模式,实现建造管理集约化、建造过程社会化;二是加快信息技术融合发展,强化科技支撑,实现建造手段数智化;三是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推进建筑全装修,实现建造方式工业化;四是完善质量监管和项目评价机制,加快人才培育,实现建造品质现代化。为有效推动各项任务落实,实施意见还明确了4项保障措施:一是推动项目落地,二是骨干示范引领,三是加大金融扶持力度,四是加强奖励激励。

NO.4

上海印发《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修复标准》

  近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印发了《上海市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修复标准》(以下简称《修复标准》)。该标准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修复标准》明确,信用信息修复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由市、区两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管理职责分别负责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修复工作。《修复标准》规定了信用修复条件:一是已改正失信行为、消除社会不良影响,并已作出信用承诺的;近一年内被本市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不超过5次,或近一年内被本市各行业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不超过10次;失信主体自失信信息认定之日起至申请信用修复期间未产生新的同类失信信息。二是属于轻微失信行为的,信息公示期已满一年。三是属于较严重失信行为的,信息公示期已满两年,已按照国家要求参加信用修复培训并提交信用报告。由市住建委作出的行政处罚,失信主体可通过“一网通办”网站,“信用中国(上海)”网站或者前往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信用中心”)提交修复申请。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并向市信用中心反馈信用修复意见。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市信用中心,延长期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

NO.5

海南:明确11种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

  近日,海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转发〈海南省禁止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若干规定〉并做好相关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禁止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明确,其所称插手干预行为,是指领导干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向被插手干预人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提出要求,影响工程建设正常开展或者干扰正常监管、执法活动的行为。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主要包括以下11种: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自然资源审批和出让、违反规定插手于预城乡规划管理活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环境保护工作、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结算、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