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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4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指出,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了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决定对《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等6件规章、《关于补充、修订部分基本建设项目大中型划分标准的通知》等9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据悉,涉及招投标领域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为:《关于做好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日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08]2354号、《关于印发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法规[2010]1538号、《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2]2130号,规章目录为:《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令2002年第18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2年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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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推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规范行为信息采集通报制度
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参照《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办法》,制定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不规范行为信息采集通报工作规定》(以下简称《工作规定》)。《工作规定》明确,中心负责对招标代理机构在中心组织开标、评标活动实施不规范行为信息采集和通报工作。一经发现不规范行为,中心交易现场管理人员应及时进行核实,相关人员按要求签字确认,填写《入场代理不规范行为登记表》,相关负责人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通报文书编制,经中心分管领导同意后,在中心门户网站“信用信息”栏公示5个工作日,同时书面通报相关行政监督部门。
代理机构在开评标活动中不规范行为的具体情形涉及五类:一是进场的项目组成员不属于本单位人员或不属于事先报备的人员(以省行政监督平台报备的为准;若有变更,应在开标前提供招标人统一变更的证明材料);二是进场的项目组成员数量少于报备;三是项日负责人未到中心组织开评标活动;四是未落实规定的开标程序和要求,导致开标秩序混乱;五是从业人员违反交易中心的管理规定且拒不服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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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加快推进工程造价改革试点
为加快推进全省工程造价市场化改革步伐,继2020年12月印发《浙江省工程造价改革实施意见》后,浙江省又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快速推进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工作。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舟山、金华、嘉兴3个试点地区开展工程造价市场化改革提出指导意见,在试点项目的计量计价方式、招标控制价编制、招投标方式方法及合同约定等方面给予规范引导。明确工程造价改革任务清单。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将改革任务分解为4个方面21项内容,明确工作分工和完成时间节点,强化责任落实,努力实现工程造价改革先行示范区、计价依据动态管理实践新典范和工程造价数字化平台特色新样板三大改革目标任务。下一步,浙江省将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数字化平台建设、招投标和合同管理制度,建立计价依据动态管理机制,加强造价改革的政策宣传和引导,保障工程造价改革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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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拟立法规范绿色建筑发展
近日,湖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草案)》。条例草案规定,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标准,结合本省自然环境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绿色建筑相关地方标准,积极培育发展团体标准,引导企业制定更高要求的企业标准。
在产业规划和技术发展方面,条例草案还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技术的研发、应用及推广纳入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推动绿色建筑向工业化、数字化、智能化发展;明确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开展绿色建筑技术研发与应用示范,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企业研发机构的建设。既有建筑的绿色节能改造是绿色建筑发展的重要方面。审议报告还建议,条例草案应明确要求各地区结合城市更新行动和存量住房改造提升,将既有建筑绿色节能改造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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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放管服”郑州优化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程序
近日,从郑州市城乡建设局了解到,该局印发了《关于优化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营商环境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简化招标程序,优化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在发包自主权、电子化招投标及投标保证金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据了解,出台该通知是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招投标领域“放管服”,优化招标投标办事流程,推动招投标全面提速,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切实维护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通知适用于郑州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
通知明确,取消非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发包备案。同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施行全流程电子化,不再接受纸质材料,全部实行网上不见面办理。通知还提到,将加强监督,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重点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定标、异议答复、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招标代理等关键环节、载体实施监督,严肃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各种涉及地域、注册资本金、行业和所有制歧视的不合理规定,消除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企业规模门槛和明显超过招标项目要求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等,营造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招投标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