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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行业一周要闻(1月11日-1月17日)

  • 来源: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 时间:2021-01-19

  NO.1

  湖南:2月1日起施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投标

  近日,为推进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全过程工程咨询发展,规范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投标活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通知。《暂行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暂行办法》规定,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估算金额达到依法必须招标规定标准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投标工作鼓励采用电子化交易方式。采用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业绩以牵头单位的业绩为准,专项服务业绩以拟承担该服务的咨询单位业绩为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评标办法原则上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审的主要因素包括资信业绩、服务团队、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大纲、设计方案、投标报价等。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以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担保(保险)公司出具的投标担保(保险)等方式提交投标担保,投标担保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担保额度由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最高投标限价等因素合理设置,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2%。

  NO.2

  辽宁:住建领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程优化

  近日,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部署住建领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大幅提高核准审批效率,助力全省城市更新战略实施和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据介绍,此次审批制度改革有两大亮点:优化审批流程,将一般建设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和施工许可证核发并行办理;进一步压减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限,实行告知承诺的一般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时间,由原来的54个工作日压缩到不超过26个工作日。优化施工许可审批流程,包括打破施工图审查区域限制,建设单位自由选择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确定的审图机构,审查结果网上推送,施工招投标结果备案也由网上推送;健全联合验收机制,包括强化联合验收部门及市区联动,提高联合验收率和一次性通过率。统一窗口联合验收受理,实行“一张表单,一窗受理”,并建立联合验收咨询服务机制。

  NO.3

  陕西:加速推进公路电子招标投标

  近日,陕西交通运输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优化公路养护市场营商环境的通知》。

  通知提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限制,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公开招标计划。招标人根据公路养护工程项目的预算安排,通过发布招标公告的法定媒介或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网站提前公布招标计划,并根据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动态更新,供潜在投标人知悉和进行投标准备。简化招标投标流程,公路养护工程招标原则上采用资格后审。精简投标证明材料。要进一步精简投标人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公开招投标信息。招标人要增加招标投标活动透明度。加速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完善包括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在内的电子招投标系统,推动公路养护从业单位在陕西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录入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等单位基本信息,积极推行全过程电子招标投标。

  NO.4

  福建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办法》

  近日,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的通知。《评价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闽建筑[2017]24号)同时废止。

  《评价办法》适用于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含园林绿化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综合评价。《评价办法》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每季度评价一次。季度评价分值高于100分的,按100分计算;低于0分的,按0分计算。每年1月份根据招标代理机构上年度每个季度评价分值的平均数作为该招标代理机构上个年度的信用综合评价分值。

  NO.5

  安徽:3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于2020年12月22日安徽省政府第125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明确,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善行政执法监管机制,加强对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转包、违法分包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在执法监管中发现涉嫌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等有关机关。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公平竞争;不得将所有制形式、企业注册地、过高资质等级要求、特定地域业绩及奖项等设置为招标条件。禁止中标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禁止中标的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承包的建筑工程再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