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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行业一周要闻(12月21日-12月27日)

  • 来源: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 时间:2020-12-29

  NO.1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部分地方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典型做法》

  12月23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要求,经总结梳理各地在深化整合、优化服务、创新监管等方面的探索实践,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部分地方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典型做法》。

  NO.2

  住建部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

  12月24日,为进一步放宽建筑市场准入限制,优化审批服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选择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广东省、海南省等6个地区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试点时间为半年,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知》指出,除最高等级资质(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和需跨部门审批的资质外,将原由住建部负责审批的其他资质审批权限(包括重组、合并、分立)下放至试点地区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新资质标准出台前,按现行资质标准进行审批,审批方式由试点地区自行确定。

  NO.3

  陕西:进一步规范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近日,陕西发改委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从夯实招标人主体权责、推进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强化招投标市场主体监管、创新招投标监管模式、探索建立交易新机制等五方面提出十五条具体措施。

  《征求意见稿》明确,依法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备案项目,拟进行邀请招标或者不招标的,应当在实施采购前将不进行公开招标的理由报项目备案部门,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备案部门应及时告知项目单位予以纠正。强化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加强对合同履约、设计变更等环节管控,提高合同风险防控意识,坚决杜绝“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等现象发生,进一步夯实工程项目招标人“终身负责制”。积极探索“评定分离”机制。鼓励勘察、设计、项目管理等招标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突出评标专家专业择优功能,探索试点施工领域“评定分离”改革。鼓励招标人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定标合议制度,组建定标委员会,从中标候选人中择优选定中标人。

  NO.4

  广西在五市试点建设工程造价改革

  近日,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广西财政厅印发了《广西建设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决定在南宁、柳州、桂林、北海、玉林5市开展建设工程造价改革试点,通过试点先行、先立后破,形成可复制的经验,为全区乃至全国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市场化改革提供可借鉴的经验。

  根据《方案》,试点城市要开展建立适应市场化要求的计价依据体系及评标办法、重视合同签订和严格施工合同履约管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市场培育和监管力度等具体行动。《方案》明确,本次试点以完善我区工程造价市场形成机制、更好地发挥政府在工程造价宏观监管方面的作用为总体目标。广西将通过试点,制定适应市场化要求的计价依据体系及评标办法,建立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竞争定价的工程造价形成机制;推行过程结算,逐步解决工程结算难的问题;提升广西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监督管理模式的转变。广西建设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工作于2020年11月至2023年3月分三个阶段完成。为推进改革试点工作,广西成立了自治区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

  NO.5

  广州版“评定分离”操作指引发布

  近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探索房屋建筑工程招标项目“评定分离”有关操作的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指引》紧扣招标投标法中关于评标和定标的相关规定,在借鉴其他省、市和吸取广州“评定分离”试点项目经验基础上,以“规范、科学、透明、可追溯”为价值导向,供招标人在“评定分离”时参考使用。

  一是以规范的程序为载体,促进招投标过程公平公正。指引列明了评标、定标、公示、招标人内部决策等程序,要求招标人将评标办法、定标办法、定标委员会的组建等纳入“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和廉洁评估范围并向本级或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备。二是以科学的评标定标规则为导向,促进招投标高质量竞争。指引招标人科学制定“评定分离”方案,在评标阶段引入“通过制”和“有限数量制”两种方式,并对审查标准进行了规定,强化评标阶段对技术方案的分析、对报价合理性的评审以及对风险的判断。三是以公开促“透明”,实现“阳光交易”。指引明确定标办法随招标文件同时公开,在评标委员会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后和招标人完成定标后都需进行公示,定标后公示内容必须包含定标时间、所有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的评分结果或票数及理由等。四是以“可追溯”为监管抓手,促进相关主体依法履责。指引要求对定标前期准备工作、定标工作等同步录音、录像,并将录音、录像随定标资料一并保存,建立全过程“留痕”机制。规定招标人应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中标人的履约情况跟踪核查,评估招标效果。另外,行政监督部门可采用随机抽查和定向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其监管的招标项目是否存在违法、违规问题进行核查,使招标人对中标结果“终身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