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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向社会公开征集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数字证书(CA)全国互认通用技术解决方案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公告,为深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推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数字证书(CA)在省级行政区域内跨平台、跨部门、跨区域互认的基础上,尽快实现全国互认通用,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土地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交易成本,现面向全社会公开征集能够实现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数字证书(CA)全国互认通用的技术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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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正式出台
12月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通知提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已经2020年11月1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请认真贯彻落实,进一步放宽建筑市场准入限制,优化审批服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同时,坚持放管结合,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切实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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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12月4日,财政部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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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完善合同文本建立异常低价评审制度
12月3日,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明确,完善合同文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应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因施工工期调整、征迁时序滞后等原因产生的费用调整金额或比例;因极端恶劣天气等不可抗力以及重污染天气、重大活动保障等原因停工的工期顺延条款;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需要调整合同价款的相关条款;参建单位创建品质示范工程的奖励金额或比例。
《通知》提出,建立异常低价评审制度。拟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报价存在异常低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推荐前要求投标人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澄清或者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要对通过评审的异常低价中标候选人合同履行能力及工程质量安全等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并作为评标结果的附件提交给招标人。投标人不能作出有效澄清、说明或评标委员会认定其存在履约及质量安全风险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结合安徽省实际,现阶段,暂定全省房屋建筑、轨道交通、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投标报价分别低于招标控制价的90%、88%、85%,作为异常低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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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给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列清单”
近日,南京市出台了《南京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重点环节责任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建立并落实“招标人负责制”。根据《清单》要求,市、区(园区)项目审批立项部门要强化源头管理,各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招标人的培训指导、监督检查,督促招标人建立完善并落实招标人负责制,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及时通报典型案例;招标人要严格按照《清单》以及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市政府相关工作要求,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招标人内部程序控制和决策约束机制等。
据悉,《清单》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环节中的17个重点事项作出具体工作要求。其中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符合国家有关必须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列入《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应主动进入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交易;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的,应当合理划分标段,防止出现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规避招标等违规行为;依据相关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等重要事项应经集体研究确定;及时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依据相关要求组建评标委员会,合理确定专家成员的人数、专业,并通过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系统进行抽取,评标委员会中的招标人代表要代表单位认真履行评审职能;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受理、办理、答复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的异议;对招标未能成功的项目,依法重新招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