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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行业一周要闻(10月26日-11月01日)

  • 来源: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 时间:2020-11-02

  NO.1

  北京:推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电子证书

  10月29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关于推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电子证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电子资质证书范围为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许可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电子资质证书以加盖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行政审批专用章电子签章的PDF格式文件为载体,大小为A4(竖版)。电子证书不分正本或副本,证书承载信息包含检测机构名称、详细地址、检测场所地址、成立日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证书编号、有效日期、检测范围及项目、发证机构、发证日期、验证二维码。

  《通知》指出,电子证书的获取方式为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可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系统”自行下载并打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电子证书。电子资质证书与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原制发的纸质资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另外《通知》强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或个人等,伪造篡改电子资质证书的,电子资质证书一律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NO.2

  河北:每三年至少清理一次招标投标规定

  近日,河北省政务服务办、省工信厅等八部门联合修订发布《河北省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实施意见》,多举措维护招标投标法律制度的统一,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实施意见》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实施意见》(冀发改法规【2016】230号)同时废止。

  NO.3

  安徽:公路养护工程招标原则上采用资格后审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近日印发《优化营商环境做好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营造公平竞争公路养护市场环境。《指导意见》共分3个部分24条,第一部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共17条,从统一平台交易、不招标项目的采购方式、禁止违法招标、推进电子化招标、公布养护招标计划、合理划分标段、公开招标文件关键内容、资格审查方式和条件设定、评标标准和方法的设定、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合理划分合同双方风险、投标文件密封形式、禁止违法分包、评标委员会的职责、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告、合同签订等方面,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禁止妨碍或者限制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第二部分加强合同履约管理共3条,对公开合同关键内容和履约信息、简化开工前置条件、合同款支付做出了具体规定。第三部分强化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共4条,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推进履约信用体系建设和应用、依法处理投诉、加强部门协调沟通提出了具体要求。

  NO.4

  天津:优化社会投资低风险项目质量管理工作

  10月30日,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关于优化社会投资低风险项目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督促落实参建各方质量主体责任。天津市各区住建委应当督促建设单位落实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督促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落实相应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项目负责人授权书制度和承诺书制度,落实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不聘用监理的项目,督促建设单位选派具备同类项目管理经验的技术人员,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工作制度,对项目质量实施全过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责任得到全面落实。

  《通知》要求严格落实质量风险技术检查制度。在社会投资低风险项目施工过程中,各区住建委应当督促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如项目委托监理)对桩基础、主体、装饰装修、幕墙、节能等工程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及重要节点开展质量风险技术检查。技术检查可以和项目施工单位工序自查、监理旁站检查(如项目委托监理)同步实施,具体分为风险识别、检查实施和检查总结三个阶段。

  NO.5

  上海:防治工程质量问题,全力推进高质量发展

  10月29日,突出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有效防治工程质量问题,全力推进高质量发展,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的通知。

  《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质量管理体系新要求,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根据项目规模,配备项目负责人、项目质量总监(项目首席质量官)、勘察设计质量主管、施工质量主管等人员,并明确其质量责任。二是明确工期造价要求,勘察、设计和施工工期确定后,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缩,确需调整且具备技术可行性的,应当经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且压缩幅度不得超过合同工期的15%。三是明确项目公司责任承续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部门提供企业注销后其开发项目的法律责任承续的说明材料,明确项目公司注销后,承续该项目质量责任的主体。四是积极推进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关于本市推进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19]3号)等有关规定购买质量保险,通过合同约定等方式,支持保险公司委托的风险管理机构,对住宅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质量风险管理。五是实施记分动态监管,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记分管理。六是实施房屋建设与销售联动管理。七是实施信用管理,对责任单位的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依法限制其建筑市场活动。《管理规定》明确,本规定有效期为2020年10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