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某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有5家公司通过资格和符合性审查,最终进入评分环节,评标委员会受采购人委托,按得分从高到低排序,依序确定了得分最高的A公司为中标人,并在法定媒体上予以了公告。
公告发布后,排名第三的C公司,对A公司和排名第二的B公司提出了质疑,质疑A公司的有关认证资料无效,质疑B公司的有关认证资料涉嫌提供虚假材料。
经调查核实:A公司的认证资料为有效,质疑不属实;B公司的认证资料确实涉嫌提供了虚假材料。这样B公司则可能面临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处罚,这时,B公司则提出,我公司的投标还在投标有效期内,要撤销投标文件。
在这种情况下,B公司真的能随意撤销投标文件而不受处罚吗?
案例分析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应当不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四条:“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由此可见,投标截止时间前是撤回,投标截止时间后至投标有效期结束是撤销。B公司的做法肯定不属于撤回的范畴,但由于还在投标有效期内,是可以撤销投标文件的。
但是,B公司不是中标人,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其提出撤销投标文件后,可以依据财政部87号令相关规定,对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业内人士认为,B公司应当受到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处罚。撤销投标文件,撤销的是投标人的中标权,并不能撤销其以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事实。
其次,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在前,撤销投标文件的行为在后,因此,其撤销投标文件也是一种无效行为,不能改变其违法事实,从而应当接受相应处罚。
文章来源:COC建筑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