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十八年来,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制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在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培育和规范招标投标市场体系、预防和惩治腐败等方面取得令人瞩目的成绩。2012年《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颁布施行后,对招标投标程序和环节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招投标各个环节时间节点更加清晰,招标条件和要求更加严格,缩小了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不同主体在操作过程中的自由裁量空间。
招标投标作为一种重要交易方式,在我国越来越受到重视,运用范围越来越广泛,积极作用越来越明显。《招标投标法》取得成效同时,也存在需要修改和完善的地方。笔者建议对《招标投标法》进行“修改、废止、细化”,解决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重程序、轻结果”,“重制度、轻监督”等问题。
根据多年理论与实践工作经验,笔者提出以下《招标投标法》修改意见及建议:
第一、招标投标监管责任。《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内容总体来说是好的、比较全面,但实际执行存在不足。比如认定和查处“明招暗定”、“虚假招标”等串标围标方面工作不到位,存在行政监督缺失,不到位、不作为,乱作为、懒作为,各自为政等现象。
此外,还存在职责不清、责任不明情况,如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职能定位问题。建议明确交易中心主要职能是为招标投标提供服务,自身不具备监管职能。个别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履行职能过程中,存在越位、错位和大包大揽问题,建议增加法律条款以规范交易中心职能履行。
第二、评标委员会组建和构成。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实践中,招标人代表存在不熟悉专业业务,对投标文件评审缺乏公正性和权威性情况。建议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代表应当具备专家的法律条件,否则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全部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三、投标人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审查方法有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资格审查是最容易腐败的环节,为进一步规范资格审查过程,防止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建议资格预审原则上采用合格制。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时,符合资格审查标准的申请人均应当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对资格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后3日内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未收到异议或者收到异议并已作出答复的,应当及时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第四、领导干部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问题。招标投标领域是违法违纪问题易发、高发领域,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权钱交易等问题还比较突出,社会反映强烈。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已有明确规定,禁止领导干部等国家工作人员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建议在《招标投标法》层面上增加这方面条款,可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前置到《招标投标法》层面。
第五、中标后的合同履约。合同签订和履行是招标投标结果的延续,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是签订合同的依据。实践中“阴阳合同”现象非常突出,为避免招标现场和施工现场两场脱节,建议增加这方面约束条款。
第六、“互联网+”招标采购及电子招标投标。2015年国务院印发“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2017年国家发改委、工业信息化部、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商务部等六部委发布《“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为电子招标投标发展指明方向。推行电子招标投标是新生事物,涉及面广、情况复杂,需要协调配合的部门多,推行过程中出现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矛盾问题、招标投标模板固化问题、电子标书和纸质标书不配套问题、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不放开问题、公共服务平台不对接问题等。这些问题已经严重影响电子招投标向纵深发展,建议修改招标投标法律及相应配套法规,增加相应约束条款。
第七、招标投标“放、管、服”改革。放管服,就是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在招标投标工作实践中,相关部门到底该放什么、管什么、服什么,需要进行认真思考和积极落实。市场放开和招标代理资质取消之后,对招标项目的日常监管怎么管、管什么?招标代理费放开后,政府是管还是松手?个别地区和部门对“放、管、服”理解不到位、认识不到位、操作不到位,有些情况下就变味了,甚至与“放、管、服”唱反调。
建议将市场的事情交给市场去做,行业的事情让行业去管,真正体现事中、事后的政府监管,并通过完善并修改招标投标法律及相关法规,逐步推进各项工作和不断解决过程中的问题。
作者:胡九华(青海省招标投标协会会长、高级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