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29日发布公告,修改后的《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5条的修改意见引起了关注,有人认为,征求意见稿是让招标人直接确定中标人。其实,仔细研究征求意见稿,并不存在定标权由招标人说了算的情况。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5条目前的规定是,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中标人因故不能履行合同的,则应按排序依次确定中标人或重新招标。而征求意见稿第55条的内容为,招标人可以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或者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同时,对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招标人要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说明理由。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有两个要点不能忽视:
一是它不再强制要求招标人选择第一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而是赋予了招标人一定的“选择权”。
二是同时规定,招标人行驶选择权时,也有“限制”。
比如新增条款: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应当在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中,说明其确定中标人的理由。
总结一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55条,关于定标权,我们可以得出一下三点结论:
(1)招标人可自行确定中标人。但是,需要遵守以下两个限制条件:
一是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二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应当在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中,说明其确定中标人的理由。
(2)招标人还可以选择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3)招标人可以选择沿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原规定,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将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作为中标人。但是,需要同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不能作为中标人的情形和相关处理规则。
综上可以看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对第55条的修改更加人性化,不仅给予了招标方选择权,而且还兼顾到了投标方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