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要想使“互联网+”招标采购健康有序地发展,必须要有完善的制度和技术保障。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徐致远从健全法规制度、优化制度环境、加强安全保障、培育和规范开发市场四方面对此进行了阐释。】
第一,健全法规制度
推动修订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电子招标投标数据电文法律效力,对实行全流程电子化招标采购并按照规定公开相关信息的,合理简化和缩短有关程序和时限,为推广应用电子招标采购提供制度支持。
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基本上还是围绕着传统的纸质模式架构下招标投标来设置的,从交易过程上,监管上,可能有一些并不适应电子化招标投标的规定。比方说,从购买招标文件到提交投标文件不少于20天的规定,有了这个规定,很多人就没有感受到电子招投标带来的便捷。同时,电子化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也不明确,还是备一套纸质的。就监管的手段而言,很多还是要现场监管,还是没有感受到电子招标投标的便利。
下一步,迫切需要围绕着“互联网+”招标采购重新考虑一下如何重新架构招标投标的法律体系,特别是实现上、监管的模式上,我们已经能够依托电子化做到公开透明了,我们还要不要那么多的事前监管环节、现场监管,这些都要考虑。目前,推动修订《招标投标法》,法律法规,也纳入了国家发改委议事日程,正在开展前期调研,修改方式方案正在研究。
制定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这个很有必要,目前已经形成初稿。明确公共服务内容、提供方式和信息集成共享要求,以及公共服务平台运营机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制定行政监督平台管理办法,明确在线监督权限、方式、内容、程序等。编制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技术规范,明确基本功能、数据编码、系统接口、技术支撑和保障要求。研究制定电子开标、投标、评标的具体规定,以及电子招标采购档案管理规范,为推行招标采购全过程电子化提供制度保障。各地区各部门应完善本地区、本行业适应电子招标采购发展的配套制度和政策措施。
第二,优化制度环境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建立有关长效机制,适时对不适应“互联网+”招标采购发展的规章制度和政策文件进行清理,重点针对违反《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以及针对电子招标采购增设审批许可、指定交易平台和工具软件、排斥限制市场主体建设运营的交易平台、实行地区封锁和行业保护等内容,增强制度的统一性和适用性,为“互联网+”招标采购发展营造良好制度环境。建立举报通道,可以进行反映。
第三,加强安全保障
特别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开发单位应根据电子招标采购业务特点,重点围绕招标投标文件的安全传输技术、防篡改技术、安全存储技术以及开标保障技术等,开发相应信息安全技术和产品。
平台运营机构承担系统安全和数据安全主体责任,确保本机构运营电子招标投标平台所有服务器均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云服务的,云服务提供商必须提供安全承诺。运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以及身份识别和鉴定、访问控制、入侵防范、恶意代码防范、补丁升级、数据存储和传输加密、备份与恢复等工作程序,并通过有关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加强风险管理和防范,及时识别和评估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安全风险,确保平台运营安全和数据安全。
第四,培育和规范开发市场
开发市场是伴随着电子招标投标的发展而兴起的新的业态和模式,它既包括平台的建设运维机构,同时包括独立的工具软件的开发运维机构。两方面的要求,一是这些运维机构应该干什么;二是对这些运维机构提出一些限制性的规定。
按照规范架构、统一标准、分散开发、组件集成的原则,鼓励研发推广数据交互接口、分析处理、存储发布、安全控制等标准化基础应用软件和专业工具软件,以及技术组件库,满足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开发、维护和对接交互需求。着力消除技术壁垒,鼓励各类研发机构公平竞争,促进技术创新,不断提升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研究和开发水平。
开发运维机构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形式不正当竞争,不得通过滥用垄断地位、设置技术壁垒等方式等获取额外利益,不得开发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软件,不得在开发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或软件中违法设置后门程序,不得违法采集和利用相关数据。这是对开发市场提出的要求,一方面是培育,另一方面是规范,有一些禁止性的规定。
整理:李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