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对外公布了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记者注意到,这则修订后的司法解释共有十三条,旨在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3月1日中国新闻网)。
诚然,在解决执行难的进程中,信用惩戒老赖的成效日益凸显,可谓威力日渐强大,“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合围老赖的局面基本形成。只要被纳入最高人民法院的老赖黑名单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就出不了国境、上不了飞机、当不了公司高管、坐不了高铁和软卧、得不到贷款、住不了星级宾馆、购房购车上不了户等。在如此严厉的惩戒力度之下,“是否将被执行人纳入老赖黑名单,在什么条件下纳入、多长期限内将已经纳入老赖黑名单的对象删除”就显得尤为重要,唯有如此,才能不给信用惩戒制度留下任何漏洞和缺口。
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就是在原来司法解释的基础上,使老赖黑名单的录入和删除更加规范。一方面,要把牢入口,确保应录尽录,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只要属于新的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就应当纳入老赖黑名单予以信用惩戒。但是,根据新的司法解释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既要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不得将未成年人纳入老赖黑名单;也要准确认定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如已经提供了充分有效的担保,或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或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等等,就不应当再将其纳入老赖黑名单。
另一方面,要把牢出口,既要让应当退出黑名单的对象及时得以退出,也要确保不漏放任何一个老赖。以前的老赖黑名单制度尽管规定了纳入错误可以申请纠正,但是规定得较为原则,不便于操作,如今对这一点有了明确的规定:不应纳入的、信息不准确的、失信信息应予删除的,都可申请纠正,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纠正;被驳回申请的还可申请上级法院复议,救济程序更加完善。而且,被纳入老赖黑名单并非面临永久的信用惩戒,一般情况下,只要符合新的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的七种情形之一的,便可申请撤销失信信息,但是如果属于新的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即使全部履行了相应义务,二年内也不得撤销;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还可以延长信用惩戒期限,最长五年不得撤销。通过确立信用惩戒期限,对被执行人不同的失信行为以及失信的不同程度采取区别化对待,能以此激励失信被执行人及时纠正失信行为,有效发挥老赖黑名单“以惩促信”的作用。
把牢老赖黑名单的进出关,既有利于推动执行难的基本解决,也有利于推进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这不只是人民法院的事,而是社会应当共同治理的大事。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公众都应参与进来,形成整体合力,让老赖无处逃、无法赖、不敢赖。
作者:午光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