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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开标现场常见异议?

  • 来源: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 时间:2016-12-19

  开标现场是招投标程序中最为公开的环节,也是招投标法律法规“三公”原则中公开原则的重要体现。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公开的信息全部在评标钱的开标现场向投标人陈述和解释清楚,充分尊重其知情权。

  此环节常易出现异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为答复,并制作记录。那么,如果开标现场常出现的异议有哪些?又该如何处理呢?

  一、投标文件的密封状况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了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拒收投标文件的三种情形:第一种: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第二种: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第三种: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

  在开标阶段,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由投标人代表在开标现场检查。对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请现场监标人以及投标人代表一同见证和签字确认。对于是否因为“密封状况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而做无效标处理,则要由评标委员会裁决。更进一步,对于投标文件的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属于评标委员会的工作,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开标现场对已拆封的投标文件宣布无效投标(否决其投标)。

  二、出席开标会的人员

  开标会议的主要目的,是让所有投标人了解投标报价情况,并初步评估自己所处的竞争地位,以及中标的可能性。但实际工作中,某些招标人过分夸大开标会议的作用。如有的招标文件规定企业法人或法人授权代表,以及项目负责人必须参加开标会;参加开标会议的人必须携带身份证明,以验明正身,否则不能进场等规定。

  其实,投标人是否参加开标会议、由谁参加开标会,均由投标人自主决定。因为投标人是否参加开标会对投标文件的质量无任何影响,所以,招标人不可因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而否决其投标。

  一般情况,参加开标会议的人员有: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投标人代表)、现场监标人员。

  三、投标报价大小写不一致如何处理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九条也规定: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在开标时,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该如实唱标(按开标一览表唱),评标时由评标委员会核实其投标报价。同时,在启动评标专家评审会议时,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醒评标委员会在评审中应客观对待这些“不一致”,切实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氛围。

  四、其他异议

  开标仅仅是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等重要信息,对于投标文件的效力以及响应程度评审,都是由评标委员会在评标环节解决。而开标时仅记录开标情况,无权对投标文件内容的实质性内容进行评判,对于投标人提出的关于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异议不作评判,也无权答复。

  在开标现场,异议的提出和答复原则上口头进行,需书面记录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后存档。同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开标异议的提出和答复都必须在开标现场进行,开标程序结束后或者离开开标现场再提出异议或答复异议都是不合法且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