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活动的一般程序包括以下五个。
一、制定招标方案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2016年1月1日发布的《招标采购代理规范》是国家行业推荐性标准。《招标采购代理规范》从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角度出发,将招标投标活动依据工作顺序归纳为:业务承接和招标准备、资格预审、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定标、合同签订及后续服务5个阶段。
在“业务承接和招标准备”阶段中,代理机构的工作分解为:承接业务及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组建招标代理项目组、搜集和分析基础信息、落实招标基本条件、拟定招标方案等5项工作。
从招标投标活动的工作程序考量,制定招标方案是招标活动的首要环节。
所谓招标方案是指招标人通过分析和掌握招标项目的技术、经济、管理的特征,以及招标项目的功能、规模、质量、价格、进度、服务等需求目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结合市场竞争状况,针对一次招标组织实施工作的总体策划。法律没有规定制定招标方案的内容和程序,《招标采购代理规范》作为技术规范做了补充。
招标投标活动作为一项经济活动、管理活动、技术活动和法律活动,其项目管理的特殊和复杂性决定了制定科学、规范、有效的招标方案是招标人组织实施招标采购工作的重要环节,是招标投标活动能否取得成功的基石。
招标人可以自行制定招标方案,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制定或完善招标方案。
该规范规定,招标方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项目概况;
2.招标范围和标段/标包划分方案;
3.招标方式;
4.资格审查方式;
5.对招标项目特点和难点的分析;
6.招标工作关键环节和解决方案(投标人资格条件、评标办法、合同类型);
7.质量、进度、价格目标;
8.招标程序及时间计划;
9.招标项目人员构成及分工;
10.工作责任分解计划;
11.招标代理进度保障措施;
13.项目风险及应对措施;
14.需要招标人提供的配合条件;
15.其他事项。
二、组织资格预审
为了保证潜在投标人能够公平获取公开招标项目的投标竞争机会,并确保投标人满足招标项目的资格条件,避免招标人和投标人的资源浪费,防范合同风险,法律规定招标人可以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招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前进行的审查称之为资格预审。在开标后评标阶段的审查称之为资格后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资格预审的程序作了严格规定;《招标采购代理规范》对资格审查的工作标准作了进一步的分解和归纳。
招标代理机构在资格预审工作的程序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发售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接受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组织资格审查;通知资格审查结果。
注意:在上述工作中,对于国有资金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审查主体是资格审查委员会。该类项目资格审查委员会的组成应该依照《招标投标法》关于依法必招项目的规定执行,即应在规定的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特殊项目需要指定专家须符合相关规定。同时,在该类项目中由资格审查委员会直接确定潜在合格投标人而无须招标人授权。其他项目审查的主体是招标人或组建的资格审查委员会,招标人依法确定或授权审查委员会确定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在资格后审中不论项目性质,审查的主体是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
此外,资格预审结果只能分别通知合格或不合格的相对人,不能在媒体上公告或公示。法律规定投标人名单在开标前应当保密。
三、招标投标
1.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
(1)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结合招标项目需求的技术经济特点、招标方案确定的要素和市场竞争状况,在招标阶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家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2)发布招标公告(适用资格后审)或发出投标邀请书(适用资格预审)或发出投标邀请书(使用邀请招标)。
法律规定,已发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不同媒体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
实行资格预审的项目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资格审查后该类项目不再发招标公告,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直接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采取邀请招标(资格后审)的项目,招标人确定潜在投标人名单,向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3)发售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按照投标邀请书或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
(4)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在需要时集体组织潜在投标人实地踏勘了解项目现场的地形地质、项目周边交通环境等并介绍有关情况。潜在投标人应自行负责据此踏勘作出的分析判断和投标决策。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和工程总承包以及特许经营等项目招标一般需要组织踏勘现场。
(5)组织召开投标预备会
投标预备会是招标人为了澄清、解答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或现场踏勘后提出的疑问,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组织的投标答疑会。所有的澄清、解答均应当以书面方式发给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属于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同时可以利用投标预备会对招标文件中有关重点、难点等内容主动作出说明。
(6)招标文件澄清和修改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分为招标人主动作为和根据潜在投标人提出的异议的反应式作为。法律规定,招标人做出的澄清和修改可能影响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资格申请文件)的,投标截止时间应当符合法律的强制期限规定。
(7)收取保证金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呕吐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在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形式、途径、有效期以及相关规定应该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8)接受投标文件
实践中,绝大多数招标项目接受投标文件都安排在开标的当天,在投标截止前1-3小时到投标截止这段时间集中接受投标文件,法律规定了招标人拒绝接受投标文件的“三不收”,即没有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文件不收(主体不合格);逾期送达不收(程序不合格);没有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密封条件不收(双方合法权益保障)。
2.投标人的工作
(1)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中产生疑问和异议的,可以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以书面提出澄清要求,招标人应当及时书面答复澄清。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人如果对招标文件的内容有异议,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天前向招标人提出。
(2)潜在投标人应依据招标文件要求的格式和内容,编制、签署、装订、密封、标识投标文件,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投标文件,并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3)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撤回、补充或者修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四、开标、评标和定标
1.组织开标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并通知监督部门,如实记录开标情况。除招标文件特别规定或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参加开标会议不影响其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不得开标。已发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分析失败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不足3个的,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2.组织评标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招标人一般应当在开标前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不少于成员总数三分之二的技术、经济专家。且由5人以上成员单数组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应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认;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确定评标专家的时间应不早于开标前3个工作日,政府采购项目评标专家的抽取时间原则上应当在开标前半天或者前一天进行,特殊情况不得超过2天。
在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在充分熟悉、掌握招标项目的需求特点,认真阅读研究招标文件及其相关技术资料,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评标因素和标准、合同条款、技术规范等,对投标文件进行技术经济分析、比较和评审,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理性运用法律授予的权利,公平、公正、科学、审慎地对所有投标文件行使质疑权(真假)、评审权(好坏)和推荐权(名次)的工作权利,并遵守相应义务和纪律。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为评标工作做好相应的准备和服务工作。法律规定,评标的场所应当保密。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规定,实行电子评标的场所除了符合保密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有效监控的条件和设施。
3.评标结果公示
中标候选人公示是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指定的招标公告发布媒体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中标候选人不止1个的,应将所有中标候选人一并公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4.招标代理协助招标人定标
招标人按照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及公示结果,根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原则确定中标人。
在上述工作中,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给招标人定标提供专业的咨询服务。如向其提供本项目“标的”去年同期的价格、目前社会平均价格、成本价格和最高限价等;又比如,针对澄清修改后对中标合同条款的影响等向招标人提供咨询评估和建议,为招标人定标提供决策参考。
如果发现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招标代理机构依法进行重新组织评标。
5.发出中标结果
招标人定标后,应通知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人发出结果通知书。
《电子招标投标法》和《招标采购代理规范》规定,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应当在法定媒体公告。公告中标人是部门规章和行业技术规范对法规的重要补充。
五、合同签订及招标代理的后续服务
1.协助签订合同
法律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签订合同时,中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并依法进行合同备案(如有)。
出现中标人不签合同或其他异常事件符合法定要求可以在中标候选人中依次递补或重新招标的情形,代理机构应当帮助招标当事方进行决策分析,尽量降低招标失败的风险。
2.退还投标保证金
法律法规在合同签订5日内退还投标人的保证金。如果产生利息应当同时退还。《招标采购代理规范》规定了利息的计算办法。
3.编制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的15日内应该将项目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提交招标投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4.招标资料收集及移交
《招标采购代理规范》规定了在招标投标活动各阶段应当收集和移交的资料名录。
5.协助处理异议
为保证投标人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了异议和投诉的程序。法律规定对招标文本、开标现场和中标结果的异议应当在法定期限提出。其中,对招标文本和中标结果的异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未做答复前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暂停后续工作。
6.协助处理投诉
法律规定了投诉的程序。其中对招标文本、开标现场和中标结果的投诉必须经过异议程序,包括程序和内容的前置,否则有关监督部门不予受理。
7.合同咨询及其他服务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依据《合同法》,所谓完成中标项目就是全面履约合同。
招标投标活动依据工作性质可以分为制定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执行招标程序、完成中标合同等四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