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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招标方式

  • 来源: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 时间:2016-11-11

  我国《招标投标法》第十条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

  (一)公开招标

  《招标投标法》第十条对公开招标的解释:“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公开招标亦称竞争性招标,通过公共媒体上公开发布招标公告,使招标活动处于公共监督之下进行。

  1.公开招标的特点:一是不特定性,公开招标是招标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二是平等竞争,公开招标的方式可以给一切合格的潜在投标者以平等的竞争机会,能够吸引众多投标者,故称之为无限竞争性招标;三是公开透明,公开招标由招标人通过报刊、网络等传媒工具发布招标公告,具有广泛性和公开性,凡符合招标人所提出条件的投标人都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提交意向书,由招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购买招标文件,进行投标。

  2.公开招标的优缺点。公开招标的优点是:招标人有较大的选择范围,能更好地开展竞争,打破垄断。缺点是:公开招标方式投标单位较多,招标投标活动所需要的各种费用较多,审查投标者资格和标书的工作量较大,招标过程需要的时间较长。

  (二)邀请招标

  《招标投标法》第十条对邀请招标的解释:“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由招标人根据自己积累的资料,或由权威的咨询机构提供的信息,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选择3家以上合格的投标人发出邀请,被邀请的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意向,购买投标文件并进行投标。

  1.邀请招标的特点:一是不使用公开媒体发布招标公告;二是邀请的即为合格投标人;三是投标人数量有限,但一般不得少于3家。

  2.邀请招标的条件。《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第十七条规定:“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等对邀请招标的具体条件: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设计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3)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的。

  4)受自然环境限制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宜公开招标的。

  具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3.邀请招标的优缺点。邀请招标是一种有限竞争性招标,亦称选择性招标。邀请招标的优点是:由于参加投标的投标人数量有限,不仅可以节省招标的费用,缩短招标的时间,也增加了投标者的中标几率,对双方都有一定好处。邀请招标的缺点是:采取邀请招标限制了竞争范围,在邀请时如带有感情色彩,可能会把一些很有实力的竞争者排除在外,也给违法违规者留下自由裁量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