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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编制采购文件,想废标都难!

  •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 时间:2016-07-08

  《政府采购法》实施14年来,政府采购事业不断发展,让公务支出更阳光,不仅增强了国家财政支出的透明度,也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但随着政府采购体量的扩增,政府采购项目成倍增加,又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废标的问题。政府采购项目废标的原因很多,其中因采购文件编制不规范,如采购文件中供应商资格条件、评分标准、技术需求和商务条件不合理、存在倾向性、排他性等条款而导致的废标屡见不鲜,做好采购文件编制工作已经成为一些采购机构面临的紧迫问题。

  那么,如何才能编制出规范严谨、合法合理的采购文件,以最大可能地避免废标情形的发生?在此,笔者提出6个建议。

  1.避免歧视性条款

  供应商的注册资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业绩)、利润、纳税额、从业人员数量等规模条件不能作为资格条件;

  设置的供应商资格条件,不得以满足具体的几家供应商参与作为衡量标准;

  不得将只有进口产品能够满足的事项作为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无正当理由不能拒绝联合体投标。

  2.特殊性需求应符合规定

  要求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合法合规或符合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相关规定,采购文件中应明确其评判标准和依据;

  供应商资格条件应当结合具体采购项目设定,不得设置与采购项目无直接联系的资格条件;

  除采购项目所涉行业有强制性规定外,不得以制造厂家的条件作为参加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对于技术服务标准统一、市场竞争充分的货物采购项目,不得将制造厂家授权书或者承诺作为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事项。

  3.进口产品采购不能限制国货

  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采购进口产品的,限于进口产品可以参与该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但不得以此排斥或者歧视国货参加招投标活动。在编制采购文件时,不得在技术参数、性能指标中标明“进口产品”、“原装进口产品”等要求,不得完全或者大部分以进口产品的参数指标作为该采购项目的技术参数、性能指标要求,不得将进口产品作为优先中标(成交)的理由,也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国货成为中标(成交)产品。

  4.区分评分因素的主次重点

  综合评分法的主要评分因素应包括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以及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要区分重要和非重要评分因素,力求量化评分因素,减少主观性评分。各评分因素中分值所占比例应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应将价格、技术、服务作为主要评分因素,合理设定各评分因素的分值。

  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项目,有特殊情况需要在上述规定范围外设定价格分权重的,应经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同意。供应商资格条件,不得作为或者变相作为评分因素。

  5.评分标准无法量化改最低评标价法

  评分细则在整个评分标准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评分标准的核心内容,必须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减少评委的自由裁量权。评分标准不能量化的,应建议采购人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或改为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交货时间、付款方式等特殊条件不宜作为加分项

  6.给予中小企业6%价格扣除

  在采购文件中要执行国家规定,体现国家政策。为了扶持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发展,投标人如为小型和微型企业、监狱企业的,应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要求,给予其投标报价6%的价格扣除。评分标准中对供应商的业绩分值要求不应过高,不能出现同一业绩反复给分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