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政府采购中心曾统计,在全年完成的500个采购项目中,废标项目76个,废标率达15.2%。废标率居高不下,直接影响了采购效率。其中固然有多方面原因,但错误废标无疑是一大重要推手。主要的错误废标情形有以下一些方面。
采购人员、评标专家误解导致的错误废标
在投标、评标过程中,采购人员、评审专家因为这些误解,会错误拒绝或否定投标人的投标,由此导致投标人不足三家或者实质性响应招标要求的投标人不足三家而废标。这些误解包括以下几种。
1.对投标人必须是独立法人的误解
误解:投标人必须是独立法人才有资格参加投标。
正解:法律法规并未限制没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活动。没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分公司和个体户等其他组织,只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都是合法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也都可以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活动。
2.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误解
误解: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必须涵盖招标要求的货物和服务等,否则,投标无效。
正解: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不是判断一个投标人是否有资格经营招标要求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的因素。判断一个投标人是否有经营资格,只要看法律法规对招标项目是否提出了行政许可的资格资质要求。如果有,投标人须获得行政许可,否则不能投标,此时,不管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只看相关行政许可证书;如果没有,则无需从经营资格上判断,也无需看经营范围。
3.对营业执照年检的误解
误解:营业执照须经过年检才有效。未经年检的营业执照无效,投标人没有投标资格。
正解:营业执照年检已经取消,不存在需要年检的营业执照。
4.对接收投标文件的误解
误解:投标截止时间前,工作人员应拒绝接收密封不合格和未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
正解:除了超过投标截止时间而延迟的投标文件外,其他投标文件一律应当接收。
5.对非行政许可的行业资质的误解
误解:凡是行业资质都是必须具备的实质性条件。
正解:非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行政许可的行业协会颁发的资质和证书均不是投标人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除招标文件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特别设置外,不能作为实质性条件。在评审过程中,评标专家对此可能理解得不够清楚,因为他们本身就是行业内的人,可能就是制定行业资质规定的倡导者。此时,如果评标组织者(采购人、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也存在误解,不能正确处理评标专家的意见,很可能导致错误废标。
6.对非强制性认证证书的误解
误解:市场上存在的认可、认证证书是投标人必须提供的证书,并作为实质性条件之一。
正解: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非强制性的认可、认证证书不是招标要求的实质性条件,招标文件也不得将其设置为特定条件。
7.对联合体投标文件盖章的误解
误解:必须由所有参加联合体的各方盖章,投标文件才有效。
正解:投标文件中,联合体一方盖章即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