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审计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采购人职责,对采购人“应当干什么”“应当怎么干”作出细化要求。
通知对采购人的职责作了精准的定位,进一步明晰采购职责。其中提出,采购人是政府采购活动的当事人,是实施政府采购行为的责任主体。各级采购人要进一步明晰本系统、本单位所承担的政府采购职责,坚持依法采购,规范操作运行。采购人的主要职责包括:编制采购预算,制定采购需求,选择采购代理机构,确定采购方式,备案采购计划,落实采购政策,编制或参与编制采购文件,参加采购评审和监督,确认采购结果,签订采购合同,组织履约验收,公开采购信息,支付采购资金,处理供应商质疑,完成采购信息统计。
通知还从加强采购预算管理,实行采购计划管理,依法选择采购组织形式,强化单一来源采购管理,规范采购文件编制,推进采购政策执行,加强评审和监督管理,规范采购结果确认和执行,完善供应商质疑处理机制,强化工程项目采购管理等十个方面,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采购管理要求,并对采购人“应当干什么”“应当怎么干”作出细化规定。其中强调,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年度批复的采购预算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对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预算、采购内容制定采购计划,并通过天津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完成备案;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实施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采购人要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特点,依法选择采购方式;采购人应当以采购需求为基础,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编制采购文件;采购人应当通过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政策手段,推动政府采购在扩大绿色采购、支持节能环保产品、促进中小企业和监狱企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作用;采购人应当委派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并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书面授权函;采购人应当在法定时限内,按照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认中标成交供应商,并与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应当高度重视供应商质疑处理工作,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时限处理供应商质疑;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人应当依法选择采购方式。
此外,通知还就强化保障措施,完善内控建设对采购人及预算主管部门在内控方面的职责做了要求。其中提出,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系统、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加强政府采购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积极构建程序合法、监督到位、严格问责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
除了采购人,通知还明确了各区县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职责。其中要求,各区县财政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监管职责,落实监管责任,以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执行为主线,转变观念,简政放权,强化对采购活动的全过程监督,以依法监管促进依法采购,推动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其中指出,各区县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对采购活动的监管职责,对财政部门审批的事项,要依法进行审批;对采购计划备案、代理机构选择、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采购方式适用等事项,由采购人自主决定。各级监管部门不得通过事前备案审查等方式进行变相审批。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应当进一步完善财政综合性监督与审计专项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审计一张网”动态监控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