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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代理机构培训强调九类问题不能犯

  •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 时间:2016-04-19

  针对采购代理机构的培训,很多监管部门每年都在做,这件貌似寻常的工作看似容易其实并不易。如何让培训内容具有针对性就是一个非常值得探索的问题。日前,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从吉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吉林采购办”)了解到,该办公室4月8日组织的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业务班主要内容围绕“采购代理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专项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开展采购代理业务要做好的主要工作”三方面展开。具体都培训了什么内容呢?

  《条例》禁止性规定成强调重点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具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评审条件和设施。”记者从吉林采购办了解到,此次培训的主讲老师吉林采购办副主任鄂秀丽围绕《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要求进行全面的梳理。

  其中,《条例》的内容成为此次培训的重点内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提高确定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拟订合同文本和优化采购程序的专业化服务水平,根据采购人委托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组织采购人与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及时协助采购人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

  而针对《条例》的讲解中,《条例》对采购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规定则是重点强调的内容,例如,培训中,主讲老师就特别提醒,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采购人或者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不得向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说明。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实务操作全流程法条系统梳理

  此次培训对代理机构政府采购项目负责人非常有指导性的内容则是“对整个采购流程中每个环节应当注意的法条”的梳理。

  对实务操作环节的法条梳理包括:签订委托代理协议、资格预审、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招标文件澄清修改、投标保证金收取、采购方式变更、评标环节注意事项、中标公告发布、验收等相关法条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要求。

  例如,在讲解招标文件编制中,就梳理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要求的“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与此同时,还分享了《条例》列出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八种情形。为了让学员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记忆,主将老师还举了采购中遇到的三个案例。在介绍需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时,除了介绍《政府采购法》以及《条例》的要求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相关规定也予以了讲解。

  细致剖析财政部专项检查结果

  培训中,鄂秀丽对财政部2015年组织的采购代理机构专项检查的结果进行重点剖析,以提示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在今后的采购中九类问题不能犯。

  鄂秀丽按照问题的责任主体将问题分为“代理机构责任的问题(占60%);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共同责任的问题(占12%);采购人责任的问题(占8%);评审专家责任的问题(占7%);其他问题(占13%)”五类。

  鄂秀丽向学员重点介绍了九类代理机构不能再犯的问题,包括未按规定发布政府采购信息;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和抽取过程违规;评分标准及要素设置不合规;未对专家打分进行复核;开标和评标记录不完整或与实际不符;竞争性谈判项目未执行法定程序;未按规定收取和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售价过高;其他违法违规问题。

  据了解,全省120家代理机构的200余名政府采购项目负责人参加培训。不少参加培训的项目负责人都表示,针对性很强,很实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