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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互联网遇上招投标……

  • 来源: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 时间:2015-08-05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张利江

   摘要:中国互联网在世界的崛起是市场和政府作用两者结合较好的结果。电子招标投标是互联网与传统招标投标融合、渗透的产物。对其发展,政府应当如对待消费互联网一样依法履行职责,对交易平台不应过多介入和干预,应致力于提供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并化大力气去建设运营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只有如此,互联网才能促使传统招标投标升级转型。

  关键词:互联网、招标投标、电子招标投标

  一、中国互联网的发展是市场和政府作用两者结合较好的结果

  中国自1994年4月20日全功能接入互联网,到目前,互联网已经走过了20年的历程。中国互联网的20年,是以大众创新为基础的创新驱动的20年。

  2014年是中国互联网国退民进的战略转折点,草根互联网整体市值第一次超越正规军传统电信企业整体市值。2011年《互联网周刊》在《数量级的革命》一文中预言,“五年以后,民营互联网总市值接近或超过国有电信运营商的总市值。”但2014年9月19日阿里巴巴在美国的成功上市,宣告了这一刻的提前到来。其市值继超过全国第四名深圳市的GDP(14500.23亿元)后,短短两个月内又超过了第三名广州市(15420.14亿元),并一度达到3000亿美元(18373.2亿元),逼近第二名北京市(19500.6亿元)。大有把北上广变成北上阿、北阿上、阿北上之势。

  中国互联网20年的发展成就,可以说在市场作用与政府作用相对较好结合方面,为中国经济树立了一个标杆:互联网实现了从国富到民富的伟大历史转变。除了放手让市场主体发挥作用之外,中国政府在推动基础设施建设、电信改革、宽容互联网创新等方面,对互联网发展也起到了重要积极作用。阿里巴巴的实践证明,只要真正代表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的事物,在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情况下,是可以做到世界级的。中国互联网发展是人民群众的伟大创新精神和伟大创造实践的结晶。互联网是“民”的绝对理念的显现,而不是“官”主导的结果。互联网的发展充分说明了“人民群众创造历史,而不是政府创造历史”的真实性。

  二、电子招标投标本质上是用互联网改造传统招标投标

  在互联网时代,通过互联网在各个行业的融合、渗透、颠覆,正摧枯拉朽般地改造着传统行业,并催生新兴产业。2011年底颁布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通过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首次以行政法规形式确立了利用互联网进行电子招标投标的合法地位。从国内的实践来看,利用互联网开展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已是不争的事实。互联网也将成为招标投标转型升级的新引擎。对此,应该提高到影响中国经济运行效率的高度来认识,因为我国招标投标的市场规模已达到国民经济总量的1/4~1/3。

  《中国采购发展报告》(2013)的调查表明,实现全流程网上招标投标能使每个招标项目节约时间58个小时,降低交易成本2.73万元,并不同程度地促进了竞争,降低了采购成本,实现了节能环保。

  在互联网环境中开展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可以使各类主体轻松实现相关操作:

  招标人:在网上进行招标代理协议的签订、委托招标项目、实时掌握招标项目动态、派代表在网上评标、接收和审签评标情况报告和评标报告、签发中落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招标代理机构:在网上进行招标代理协议的签订、接收招标项目、编制策划方案、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发布公告、出售标书、发出对文件的澄清或修改、接受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开标、评标、编制评标情况报告/评标报告、发送中落标通知书、接受异议及发送答复;

  投标人:在网上查看招标公告或接受投标邀请函,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提出异议及接受答复,编制投标文件、加密并递交投标文件、解密、开标确认、查看中标候选人公示、提出异议、接受中落标通知书;

  评委:在网上评审、发出澄清及接收澄清回复、提出异议或协助对异议进行答复;

  监督部门:依法在网上完成招标内容、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审核、评标过程的实时在线监督、实时掌握招标项目动态、受理投诉并作出处理,查处违法行为。

  既然通过互联网实现电子招标投标有如此多的好处,《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及其配套规范性文件也赋予了市场主体建议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权利。对待电子招标投标,理应是追求投资回报最大化的市场主体,特别是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此积极拥抱、及早触“电”才对。因为招标代理业务的市场环境已经发生了较大变化,招标代理资质逐个取消、代理服务收费的政府指导价已瓦解,市场开放度在不断提高,最终将实行完全市场化。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层对此很是焦虑,纷纷寻找出路。互联网在其他产业的迅速发展已有目共睹,但为何招标机构的老总们没有迅速选择互联网做深做透招标投标业务,反而寻思其他出路呢?

  三、发展电子招标投标的阻力

  市场主体普遍反映存在如下情形浇灭了其与互联网拥抱的热情:1、招标投标项目普遍被要求进入项目所在地交易中心进行交易,自己建设或租赁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不被招标投标监督部门和交易中心所认可;2、部分交易场所或多或少建设了部分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功能,要求市场主体必须用其系统进行招标投标业务的操作;3、各级招标投标监督部门、交易中心建设的系统不与自己建设或租赁的交易平台对接;4、中央政府各部委发布的《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及其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到了地方就走样,地方还出台了自己的规定。5、在尚未建设交易场所的部分地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担心,在全国各地均在大力推动建设有形交易场所的背景下,建设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这一无形场所,是否能得到认可?

  市场主体能否迅速拥抱互联网的问题,说到底是招标投标领域中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是否清晰的问题。现状并不令人乐观。

  四、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健康快速发展的出路

  上述市场主体的意见,集中反映了各级地方政府及其下属的交易场所在推进电子招标投标事项上的关键作用,其对电子招标投标的认识和行动将严重左右电子招标投标的发展,即严重影响互联网在招标投标领域的融合和渗透。为避免信息化已较为落后的招标投标活动在互联网大潮中再次错失机会,需要各个层面在认识上加以改变,在行动上加以督促和引导,才能推动互联网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融合、渗透。

  (一)认识上转变:政府在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运营中的作用不是万能的,应当尊重市场规律,让市场起决定性作用

  招标投标活动本身属于民商事行为,属于微观层面的企业产供销活动,是买卖双方选择使用招标投标机制确定成交的过程,在本质上与其他非招标采购方式一样,属于合同缔约过程。国务院各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应越俎代庖、去处理应由招标投标当事人自己处理的问题。开展电子招标投标,是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开展电子商务活动的一部分,属于企业信息化管理范畴。招标投标交易选用何种类型的交易平台应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自主决策。这个道理,就如同企业选择财务管理软件、销售管理软件等信息服务一样,政府不应插手。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权选择适合的符合《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的交易平台开展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指定交易平台。

  但当政府作为招标人时,则必须对政府使用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予以明确界定。政府部门建设的交易平台应当仅限于政府投资项目的应用。即政府部门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可建设运营交易平台,但只能适用于政府投资工程或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如市场主体有意向、有能力建设或提供的,政府可以通过服务采购的方式实现,尽量避免去建设。

  作为政府,应当恪守“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依据法定明文授权和程序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即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不得建设、运营交易平台,县级及乡镇地方政府的交易中心、未实现统一规范管理的设区市以上政府部门下属的各交易中心无权建设运营交易平台;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建设运营的公共服务平台和各招标投标监督部门建设的行政监督平台不得带有交易功能。

  (二)行动上紧跟,加快推动电子招标投标有序发展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级政府应当把工作重点放在那些真正重要而其他机构(或个人)不愿做、又不能做的事情上。如同发展阿里巴巴、京东商城等消费类互联网平台一样,政府只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不参与、不干预交易双方选择某个交易平台。在推动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中,政府要将主要精力放到为招标投标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公平竞争的发展机制上,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1.科学统筹,提供公共服务。严格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及其配套规范性文件要求,对所辖区域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运营进行统筹规划;提供宽带通讯网络服务,大幅提高上网速度,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快速顺利推进;制定相关政策补贴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使用交易平台;加快推荐或确定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示范地区和试点企业;对公共采购领域设定时限推行电子招标投标,推动国民经济运行效率的提升。

  2.完善配套规章,加快颁发实施。加快出台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管理办法、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管理办法等配套规章;抓紧对现有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建设、运营进行检测认证;对通过初次检测、认证的系统建立市场主体监督管道,建立不定期检测启动机制,以防后续开发功能违反有关规定。

  3.加强执法,强化监督,为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扫清障碍。下大决心、花大力气清理各类违反上位法的招标投标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为加快推进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加快推动现有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升级改造、功能剥离和运营主体分离;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及时受理、查处交易平台的垄断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查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开发、建设、运营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4.优化环境,促进竞争,确立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出台完善鼓励竞争的各项措施,如1)鼓励市场主体建设运营交易平台,特别是建设运营第三方交易平台;2)监督检查下一级政府部门建设运营的交易平台的适用范围,防止政府部门与市场主体建设的交易平台进行不平等竞争,避免与民争利。3)要求多套交易平台与政府建设的公共服务平台对接且联调联试成功、多套计价工具软件与交易平台对接成功后才能上线运行,避免形成垄断。

  5.科学定位,合理分工,合力推进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以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的电子化促进或带动交易的电子化:各设区市及以上政府应加快建设各级公共服务平台;各行政监督部门应加快建设、应用招标投标监督平台;各交易中心和行业协会应顺应电子商务的发展趋势,创新服务方式,参与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和运营,运用网络手段为市场主体提供服务。

  阿里巴巴等中国互联网公司在世界范围的崛起,依赖于政府部门的正确定位并发挥有限作用。以电子招标投标为代表的采购电商等产业互联网的兴起和发展,也同样要依赖政府部门的正确定位和有限作用。如果政府部门热衷于建设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即参与市场竞争与民争利而不是提供公共服务,则没有互联网与招标投标结合的未来,在此领域产生不了有世界影响力的中国互联网公司,也不可能实现招标投标的健康有序发展。从刚发布的第一批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试点名单来看,中央政府是鼓励市场主体建设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现在的关键是看地方政府的态度和行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