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

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项目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标准文本)

  • 来源: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 时间:2016-03-16
 

关于印发《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标准文本)试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标准文本)试行规定》(黔建招标通〔2009451号)实施以来,对规范我省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文件编制、提高评标专家业务水平起到积极作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我厅重新修订了《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标准文本)试行规定》和施工招标文本,并按国家九部委规定细化了《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本》,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723

 发文网址链接

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项目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标准文本).doc

 

 

附 件

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标准文本)试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项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编制行为,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国家九部委第56号令)、《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2版》(国家九部委)、《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八部委第2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2010版)、《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市〔200863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使用《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标准文本)》。未使用的,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备案,招标结果无效。

第三条 勘察、监理及材料设备招标项目的资格审查方式采用资格后审。

设计、施工招标项目,资格审查方式采用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

第四条 施工招标项目的工期不超过12个月(含)、技术相对简单、工程造价在800万元(含)以内的小型工程,资格审查采用后审方式,招标文件适用《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合同采用总价合同形式。

施工工期超过12个月、工程造价在8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资格预审采用有限数量制或合格制。其招标文件适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合同采用单价合同形式。

采用有限数量制的,项目投资估算价在1000万元以上时,预审合格人数下限设为9;1000万元(含)以下时,预审合格人数下限设为7家。

当投标报名人数或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人数少于或等于设定数量的,不再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改为资格后审。

第五条 采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进行施工招标,招标人提供材料(工程设备)的,其材料(工程设备)的合计价格不得超过招标项目材料(工程设备)总价的20%。达到招标限额时,应通过招标方式选定供应商。

第六条 招标人需要设立资格预审保证金的,应在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缴纳比例,缴纳比例参照国家关于投标保证金的规定。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保证金转为投标保证金。

第七条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答疑文件中公布,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不得下浮。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第八条 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应在20131231日前参加继续教育并申请延续注册,可以继续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延续注册的,自201411日起,不得再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建造师临时执业人员在招投标时只需出示《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第九条 类似项目业绩界定:

1)房屋建筑:指建设规模类似、投资规模类似、结构形式类似、檐口高度类似。单独发包的装修工程可要求装修标准类似。

2)市政工程:指建设规模类似、投资规模类似、结构形式类似。

3)招标人可以在类似项目业绩栏设立一项或多项指标数,但不得有隐含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条件。

4)投标人提供的类似项目业绩指标数在拟招标项目负20%(含)以内为有效业绩。如拟招标项目投资估算为1000万元,投标人提供类似项目合同价或结算价为800万元的,可视为有效业绩(其他指标数,如面积、檐口高度的设置同上)。

第十条 采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招标的施工项目,投标报价得分原则应为投标总价得分与主要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得分与主要材料设备得分之和;采用《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招标的施工项目,投标报价得分为投标总价得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391日起生效,91日发布公告的项目执行本规定;91日前已发布公告,尚未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也执行本规定(公告允许项目经理有在建项目的条款除外)。原《勘察、设计、监理招标标准文本》中设置的下限价、要求省外企业提供入黔备案表、限制被作行政处罚(或不良行为记录)的申请人或投标人投标资格的条款废止,其他内容有效。对行政处罚、不良行为记录及通报批评的扣分可参照施工招标文本执行,扣分信息的收集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评审时提交评标委员会应用。